校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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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校友及校友单位在学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为沈阳药科大学校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遵守社会公德,致力 于加强沈阳药科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 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原则上接受本校校友及校友单位、校内职工的捐赠,也可以接受海内外的企 事业单位、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校友基金的募集遵循“自愿奉献、无论厚薄”的原则。

第五条 校友会理事会为校友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讨论决定校友基金的收支等重大事项;

2、审议校友基金的财务报告;

3、监督管理校友基金账目;

4、修改校友基金捐赠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沈阳药科大学校友会办公室为理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基金募集的日常事务。设立校 友基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募集的资金由沈阳药科大学计财处代管,并依法接受 财务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校友基金的用途:

1、资助贫困学生;

2、奖励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学生和职工;

3、支持在校学生活动、校友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资助校园景观建设及维修;

5、资助校友联谊活动的开展;

6、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等等

第八条 校友基金严格按照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执行,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九条 为感谢向校友基金捐款的个人和团体,弘扬其爱校助教之高尚精神,校友会将在校 园网上滚动登载所有捐款个人和团体的名单,对捐款者发给捐款收据,并以颁发 《捐赠荣誉证书》等方式以致谢意。

第十条 本基金终止前,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本基金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后的基金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沈阳药科大学校友会理事会。

沈阳药科大学校友会